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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3768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大力实施“1345”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我院大力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现了45项检验结果、71项检查结果对川内、市内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间互认,互认项目及要求如下。

一、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清单

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分为三类(共71项),需要提供影像报告及完整的影像图片或数据资料,互认检查参考时限15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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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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