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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2-31   来源:本网  点击量:2568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宣传学习

1.集中学习。将《精神卫生法》纳入各级卫生系统法制学习内容。(政策法规处、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2.专题培训。围绕《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背景、法条主要内容及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工作等方面,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层层开展培训。(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3.广泛宣传。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精神卫生法》宣传要点,利用“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日,大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普及精神卫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早期发现、早期干预的能力。(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4.资料配备。将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精神卫生法》医务人员培训班影像资料刻成光盘发往各市(州)、县(市、区),加强全省医务人员《精神卫生法》知识的培训,做到依法、规范执业。(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二、认真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5.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尽快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认真清理有损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以及含有歧视精神障碍患者内容的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反馈厅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有

关处室配合)

三、抓紧出台配套政策文件

6.积极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在国家有关部门就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治疗规范、心理治疗技术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和救治管理等配套文件制订过程中及颁布出台以后,按照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我省相关配套文件。(各有关处室负责)

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7.按照《四川省“十二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要求,督促各市(州)统筹规划当地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规划财务处、医政医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8.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作用。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十二五”全省医疗资源配置和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3〕65号)以四川省精神卫生中心和四川大学华西心理卫生中心为依托,大力强化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甘孜、阿坝州在州级医院设立精神科,其他市(州)至少拥有一所三级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按照《精神卫生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医政医管处负责)

9.依据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地理交通,规划建立5—6个四川省区域精神卫生中心,推动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持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医管处负责)

10.积极协调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四川省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精神卫生机构职能职责、人员编制标准,推动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服务机构。(人事处牵头,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医管处配合)

11.协调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加快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科技教育处负责)

12.充分发挥四川大学华西心理卫生服务中心的国家培训基地,以及省区域心理卫生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力度,充实、稳定精神卫生人才队伍。(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13.积极组织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合作处负责)

五、狠抓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治疗

14.督促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有关要求,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提供健康体检、随访评估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牵头,农村卫生处、疾病预防控制处配合)

15.大力推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即686项目)工作模式,不断扩大覆盖面。(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16.将治疗精神疾病的常用药物逐步纳入四川省基本药物目录。(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负责)

17.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在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多项政策和多种资源,进一步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水平。(政策法规处、农村卫生处、医政医管处负责)

18.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力度,加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患者信息交换通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19.督促各地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依法诊疗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卫生监督处负责)

六、完善工作机制

20.推动建立四川省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卫生、综治、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食品药品监管及法制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精神卫生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21.做好执法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精神卫生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一段时间后,配合省人大做好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政策法规处负责)

七、强化检查考评

22.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省卫生厅对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至少考评1/3以上的市(州),考核结果作为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市(州)考核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检出率和管理率。(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23.将精神卫生纳入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范围,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

八、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要求

24.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推动精神卫生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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